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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居住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5 16:56:01 0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发生破裂走向离婚的时候会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房、车等进行分割,其中房子自然涉及到双方居住权。如果法院把房子判给其中一方,另外一方离婚前居住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带您了解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离婚前居住权
  • 离婚时具备一定情形的当事人能起诉居住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居住权就属于帮助行为的一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只有居住权的房屋能出租,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离婚后,一方只有房屋的居住权,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要出租给他人,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女士现在和丈夫要离婚了,法院已经开庭过了,可能会判分居,女士住的房子是丈夫的,但是因为其它原因,这个月该女士暂时没住在那里。如果法院判分居,到时他们的房子不让女士住,该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如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该女士想取得所说房子的居住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女士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妇女等情形);

      2、房屋系丈夫的个人财产(即公公婆婆不是所有权人);

      3、不能以其他方式(现金等)对你给予帮助。对于中青年妇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享有居住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房内属于该女士的个人财产该女士有权取回。

  • 离婚时具备一定情形的当事人能起诉居住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居住权就属于帮助行为的一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只有居住权的房屋能出租,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离婚后,一方只有房屋的居住权,没有房屋的所有权,要出租给他人,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女士现在和丈夫要离婚了,法院已经开庭过了,可能会判分居,女士住的房子是丈夫的,但是因为其它原因,这个月该女士暂时没住在那里。如果法院判分居,到时他们的房子不让女士住,该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答复如下: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该女士想取得所说房子的居住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该女士生活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妇女等情形);

      2、房屋系丈夫的个人财产(即公公婆婆不是所有权人);

      3、不能以其他方式(现金等)对你给予帮助。对于中青年妇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享有居住权的可能性很小,但房内属于该女士的个人财产该女士有权取回。

  • 作者:王 庆 刘小云 谭必荣 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作为生活保障而存在的制度设计。在物权法领域,一般认为居住权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暗含了这些亲属关系之间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夫妻离婚后的生活困难方。最高人民法院用居住权这一概念取代了以往司法解释中的暂住权,但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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