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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有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4 16:40:29 0人浏览

导读:

家里被盗物业需不需要赔偿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因为物业服务人员的玩忽职守,没有及时的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而导致业主家中被盗,那么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物业人员已经履行安全防范义务,那么则无需承担赔偿。那么被盗有赔偿吗?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被盗有赔偿吗
  • 家里被盗物业需不需要赔偿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因为物业服务人员的玩忽职守,没有及时的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而导致业主家中被盗,那么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物业人员已经履行安全防范义务,那么则无需承担赔偿。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业主被盗物业是否需要赔偿要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关于业主被盗物业需要赔偿的条款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相关条款,物业尽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是可以不用赔偿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典型案例: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盗。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及现金有:数码照相机一部,珍贵邮票若干枚,高级皮鞋一双(放置楼道里),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一辆。共计损失金额10000元。

      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是:经过核对发票发现,数码照相机为当年购买,所以不扣除折旧,按照原价5000元赔偿。由于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依据条款对丢失的现金1000元全额赔偿。理算后的赔偿金额为:数码照相机5000元,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

      案例点评:按照规定,"坐落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可见保险财产必须放置在保险地...

  • 典型案例: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盗。经查勘现场发现:李某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丢失物品及现金有:数码照相机一部,珍贵邮票若干枚,高级皮鞋一双(放置楼道里),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一辆。共计损失金额10000元。  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是:经过核对发票发现,数码照相机为当年购买,所以不扣除折旧,按照原价5000元赔偿。由于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依据条款对丢失的现金1000元全额赔偿。理算后的赔偿金额为:数码照相机5000元,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  案例点评:按照规定,“坐落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可见保险财产必须放置在保险地址...
  • 物业不存在失职的室内被盗不应当赔偿。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明确的房屋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进行追责。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停放在高校内的汽车被盗,校方是否应赔偿车主损失?日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依法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帕杰罗越野车在校区内被盗的损失29万元。

      2006年6月5日,李某将其自有的帕杰罗越野车停放在四川某大学校区停车场内。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登记表上作了登记,并将机动车出入证交付给李某,向李某收取12元的停车费。

      2006年6月10日,李某发现车辆丢失,向派出所报案。李某认为在双方建立了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停车场未尽到对机动车的妥善保管义务导致汽车被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赔偿车辆被盗损失46万余元。

      被告大学则认为: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所以车辆保管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停车人将车钥匙、行驶证交押停车场,停车场发放停车证并据此作为取回车辆的依据等要件。而李某并未将车钥匙、行驶证交押停车场保管,该车不在校区停车场的控制下...

  •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业主董先生家中被盗后,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被盗损失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原告董先生诉称,2006年9月7日,原告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经警方初步侦察认定,罪犯于当日下午3至5时撬窗入室进行盗窃。原告住所位于该楼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被告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意业主安装。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制变为4栋楼1名保安,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到警方进入小区调查时,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给案件侦破造成很大困难。

    原告认为,海淀区新新家园属于高档住宅小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被盗的1500元美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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