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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会见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1 08:45:25 0人浏览

导读:

发生刑事案件以后,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的家属往往会委托相应的律师去进行当事人的会见,那么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会见时间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事会见时间
  •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院通过立案侦查,确定相关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有权可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委托律师想找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可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进行会见,小编为您介绍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的相关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时间,是在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算。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此款规定了律...

  •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候,律师们应该怎么做?辩护律师应该阅卷之后在接触被告人,在庭审前会见时候,对没有注意到或者没有落实的事实问题再向被告人做最后的询问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应与被告人保持全过程的互动与沟通,以便随时了解情况,调整辩护思路。在这过程中,律师会见被告人也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1.阅卷前会见。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律师往往首先接触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由其亲属委托律师,律师有可能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但更多的是先阅卷之后再会见被告人。从人的认识规律看,如果时间允许,辩护人尽量先会见被告人再阅卷。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卷宗,主要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辩护人先阅卷,很可能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难以再听进被告人的辩解,即使按照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也难以形成心理上的认同。而心理上的认同,能够决定辩护人在庭审中辩护的底气。辩护人...

  •   刑事诉讼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辩护,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与嫌疑人会面,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

      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5日在我省举办“有效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巡回研讨会”,副省长何权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一行。

      何权说,江苏将以这次研讨会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广马德里体系,鼓励支持更多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大力培育国际知名品牌。他希望通过此次访问,进一步增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江苏的了解,不断加强双方在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的调研和试点、商标业务培训、商标理论研究以及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商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王彬颖高度评价江苏省实施商标战略的理念和举措,表示要进一步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江苏在有效利用马德里体系等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工作上的合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合作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提升江苏企业的国际化水平。(新华日报 作者 黄红芳)

  •   在现实生活之中,由于存在某些刑事犯罪行为,导致了某些犯罪嫌疑人被追究法律责任,需要接受刑事处罚。而在接受审判前会见家属的时间,也是大家关心的,那么,亲属什么时候能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一、亲属什么时候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六章【会见、通信】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因为该条例是在1990年3月17日生效的,个人理解,一些表述不是特别规范,“人犯”不等于“罪犯”,“羁押”不等于“服刑”,个人认为,在侦查、起诉阶段,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虽然在实务上可能因为有碍侦查而不被办案机关同意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但是不代表犯...

  •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不可以撤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综上所述,刑事公诉案件是不能撤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

  •   很多受害人家属咨询刑事公诉案件能不能撤诉或者调解,答案是不可以的,首先刑事案件只有民事部分可以调解,刑事部分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下文我们一起了解下有关一般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的法律知识吧。

      什么是公诉案件

      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一般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可以撤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提起公诉是侦查和审判之间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或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认为需要...

  • 刑事案件的处理是需要一定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条件的,只有满足相应的刑事申诉的条件才能够被相关的部门采用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条件。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申诉及立案再审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刑事申诉及立案再审的条件(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目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二、申诉的时效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有的被害人谅解了被告人,这个时候可能就会疑惑,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

      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检察院)说了算。

      罪犯杀人以后,赔偿巨额金钱给被害人家属就可以免罪吗?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被害人放弃诉讼权的情况,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本来就没有诉讼权,谈不上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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