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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更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14 09:33:00 0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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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更名
  • 离婚了,公房归谁   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已租住的公有住房: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前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承租房屋的拆迁而取得的房屋承租权;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七、一方将其承租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掉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掉换房屋的;九、其...
  • 离婚时公房的处理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确定分割的方式和分割的份额。下面将公房分割的两种情况--房票子房的分割和售后公房的分割分别介绍如下: 一、公房的分割 公房即通常所说的房票子房,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虽然随着这些年房改的实施,从数量上看已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此类房屋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 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即法发[1996]4号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起到了一个基本操作规范的作用,成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基本依据。 ...

  •   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

  •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高法在1996 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
  •   离婚时对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如何分割

      以夫妻名义进行房改的房产,归纳起来,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已交完购房款,并以一方名义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 或《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产;

      第二、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清购房款并共同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

      第三、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部分(首期)购房款并实际居住而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

      第四、以一方名义申请参加房改,产权单位审查同意,并确定房号,而未交房款的房产;

      第五、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进行房改的公房尚未竣工或未开工的房产(期房)。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是否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行处理的前提。实践中,已付清购房款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但公房房改实际上是公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国家(名义上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

  • 离婚案件公房的处理 一、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政府、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分配给职工,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的居住房屋。公房分为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其中主要是国有房屋。按管理部门的不同,国有房屋的租赁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租赁和自管公房(非统管公房)的租赁,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租赁,后者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自行管理的公房的租赁。享有部分产权的,即按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不再具有公房性质,应属于单位与职工按份共有。 二、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三)一方婚前借款投...

  • 离婚公房、私房房产如何分割-法律快车 一、承租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随着上海市城市住房建设进程的深化,绝大多数公房已经过房改变为了产权房。但仍有一小部分公房所有权并未出售,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探讨一下承租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的分割。 顾名思义,“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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