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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9 17:12:48 0人浏览

导读:

小额诉讼的裁定实行一审终审制,是不可以上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那么小额诉讼立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小额诉讼立案
  •   小额诉讼的裁定实行一审终审制,是不可以上诉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法院裁定小额诉讼案件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对法院裁定结果不服的,是不可以提出上诉的,但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二十多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使我国公民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讨公道、保权利的常用武器。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1999年王海对天津伊势丹商场提起两毛钱入厕收费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2002年江西唐伟为“椰树”椰子汁“世界首例、中国一绝”广告提起22元官司……时至今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产生了剧烈冲突。

      这些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在世...

  • 小额诉讼制度的确立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小额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我们这里研究的小额诉讼程序,取其狭义的理解,指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用来审理小额案件的比普通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这种小额诉讼程序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程序,所以称做当代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对象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是指案件轻微、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小的案件,它并非专指小额金钱请求,还包括请求给付金钱以外的其它替代物的情况,如小额借贷、小工承包款的给付请求以及较为简单的邻里纠纷。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小额诉讼程序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随后英国在1964年颁布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日本在1996年颁布的新《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对此作了规定。最新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59...
  •   [内容提要]随着公众依法维护私有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寻求司法途径救济小额经济纠纷的案件,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经常接触到的审判实践的一个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对设置小额诉讼程序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设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然人在经济交往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是在所难免的,这种矛盾的产生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据某基层人民法院的统计,2002-2003年,小额民事案件已占该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32.5%.在当前,一方面,是法院司法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则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期盼解决纠纷,实现诉讼目的的强烈愿望。如何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探讨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内,保障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滞后现象

      在民主法治社会,不论权利所指标的额的大...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为小额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当前,中国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的数量在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种种难题。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关注(注:例如,全国人大的蔡定剑先生提倡建立“民事上的小额赔偿诉讼制度”,认为“它是最方便、最经济、最快捷解决纠纷的途径……这一制度能使正义低成本地实现”。2000年9月2日《工人日报》。),不少法学家在探讨这种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理念(注:参见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548页。),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改革的尝试,类似的程序或制度在各地基层法院应运而生。有鉴于此,探求相关问题并尝试做出回答,就是本文的主旨。  一...
  •   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那么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也以案件标的额作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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