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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5 14:12:14 0人浏览

导读: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针对同业竞争赔偿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同业竞争赔偿
  • 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即可认定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
  •   经济市场中随时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竞争,但大多数都是企业之间单纯因为业务进行的相互竞争,同业竞争则是特殊条件下导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竞争方式。那么同业竞争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同业竞争的认定: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

  • 同业竞争的定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   核心内容:要进行同业竞争签订相关协议书,此类型协议书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集团公司关于不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中将有同业竞争因素的资产和业务,投入股份公司并采取其他调整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在此基础上,本公司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将本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中与股份公司属于同类业务的企业由股份公司承包经营,双方签定承包协议,本公司尊重其独立经营自主权。

      二、本公司确认,在股份公司增资配股时,将首...

  •   公司连年亏损 老总也要赔偿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田浩

      【案情】

      原告某某公司起诉称:某某公司是以经营进口葡萄酒和酒具为主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被告陈某某自2002年6月至2006年10月受香港葡萄酒会有限公司委派,担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职务。在其任职期间,陈某某没有依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过董事会,没有向董事会、董事报告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他通过不断加大公司管理费用支出手段,造成原告连年亏损。2006年6月起,另一被告某某公司聘请陈某某为董事局主席。陈某某与某某公司的行为,给原告的管理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危险和影响,并已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某与某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收入损失、经营损失228万元;陈某某与某某公司在全国性报纸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陈某某3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某某公司经营...

  •   新三板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2、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3、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二)监管部门要求

      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

  •   新三板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会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同业竞争问题。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新三板挂牌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遵守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例如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对于新三板挂牌而言,企业的非独立性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此,各国立法均对同业竞争作出了禁止的规定。

      当前,许多上市公司通过分拆子公司的方式掘金新三板,但是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要求较高,要求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中业务的独立性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成为不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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