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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3 09:57:53 0人浏览

导读:

医院,是我们很多人都不想去的地方。因为一旦去了医院,可能便意味着自己的身体或者亲属朋友的身体出现了问题。但是我们在医院进行医治的时候,也存在着因为医疗过失而导致出现病情恶化的情况。那么过失责任赔偿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过失责任赔偿
  • 患者入住当夜死亡 哮喘医院负过失责任赔偿31万元 一家治疗哮喘病的专科医院对外宣称治疗效果好、治愈率高,患有多年哮喘的崔老太遂住院治疗,结果却一治不起,病发身亡。崔老太的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要讨个说法。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判决。一中院以医院在对崔老太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失行为,对崔老太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为由,判令医院赔偿崔老太家属经济损失31.5万余元。

      2004年5月21日,崔老太因患哮喘病到北京某哮喘病医院治疗,该院医务人员对崔老太及亲属宣讲该医院系专科医院,对哮喘病非常对症,治愈率非常高等,动员患者住院治疗。当日下午6点左右崔老太办理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支气管哮喘(重症);2、库欣综合症;3、高血压(Ⅱ 期)。2004年5月22日凌晨4点左右,崔老太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崔老太死亡是因为医院医务人员不在岗,致使抢救不...

  • 正文:(一)疏忽过失的认识特征  疏忽过失是一种无认识过失,因而其认识特征是一种无认识状态。疏忽过失之无认识并非对一切事实皆无认识,而仅仅是对构成事实无认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作为无认识内容的构成事实的范围存在争议,有的强调对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没有认识,有的强调对犯罪事实无认识。而在后一种观点中必然产生是对构成犯罪事实的全部要件没有认识还是仅仅对构成犯罪事实的部分要件没有认识也可以的争论。[11]本人认为,无认识是指对于侵害法益结果没有认识,而非其他。对于疏忽过失的认识特征的分析,不能停留在这种无认识状态,还应当进一步追问是否应当预见。因此,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12]就成为分析疏忽过失的认识特征之关键所在。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在疏忽过失中,注意义务是指结果预见义务,即对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所具有的预见义务。结...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固有利益,二是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 正文:不完全过失责任和完全过失责任的概念经常出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具体是指《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海牙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即承运人对某些过失是可以免责的,比如承运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就可以免责。但《汉堡规则》将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了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不能免责,就要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因为我国是船运大国,为保护承运人利益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
  •   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

    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过失责任程度主要是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的角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疾病参与度是从患者的角度研究其应获得的赔偿额。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这一关系,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

  • 医疗过失处理办法

    以下是笔者根据数年理论研究得出的成果,今公开发表,以飨读者。本文全文登载于《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一书,该书已由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

    作者:刘劲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过失,保障公民与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过失,是指医疗单位因过失侵犯患者人身权,依法应予赔偿的法律事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

    医疗单位因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医疗事故,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为医疗差错。

    非医疗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医疗过失。

    医疗风险。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措施本身造成的副作用与损害后果,属医疗风险。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疾病的自然发展。因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措施。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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