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刑法> 刑事坐牢顺序

刑事坐牢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4 08:33:39 0人浏览

导读: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很多案件的审理中,有时候既涉及到民事还涉及到刑事。那么刑事坐牢顺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刑事坐牢顺序
  • 刑事诉讼立案之后就进入了侦查阶段,这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来为自己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辩护,这一阶段律师可以前往看守所与嫌疑人会面,那么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次数限制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
  •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要坐牢。

    “坐牢”是老百姓的大白话,用法言法语来讲,是被告人经法院判决之后,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承担有期徒刑的一种刑法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可见,刑事案件是否需要坐牢是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看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是缓刑,就不需要坐牢。或者检察院不起诉的,免予刑事处罚,也不用坐牢。单处罚金,也不用坐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证人出庭作证;(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签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   刑事诈骗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被告人或者是嫌疑人如果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了的话,如果想要不被一直在看守所羁押,那么只能委托律师帮忙申请取保候审。那么取保候审后还要坐牢吗?是否需要坐牢还是要等候审判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取保候审后的程序1、一个正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为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审判。2、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你),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按正常程序,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卷宗材料后,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即你),并就有关案情进行讯问。同时应当告知你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3、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警方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并不是最终的刑罚。4、个案子立案后,正常情况下,最终都是要被起诉到法院审判的。若涉案的情节轻微,检方也可以作出不起诉的...
  •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可能会与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达成和解。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刑事和解后还要判刑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刑事和解后还要判刑吗“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和解后还要判刑吗?要看是什么案子,如果是公诉案子,法院有权;如果是自诉案子,法院不宜。

      一、如果是自诉案子,二家和解了,原告可以撤诉,法院不宜干涉。

      1、刑事自诉案件,是指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一般情况下,刑事上诉不可以减刑。减刑适用于已经被判处刑罚,且已经开始执行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

  • 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理论基础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并有权发动刑事审判程序,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审判程序,不诉不理是法院司法被动性的基本体现。刑事审判所要解决的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院的使命是通过对国家追诉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方面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独立地判明国家追诉机关对该人罪行的认定能否成立,或者成立何种罪行以及罪行成立后如何科以刑罚。法院作为天然的中立者,通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保持国家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的相对平衡,承担起维护法治和正义的使命。  一、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与效率的冲突和衡平  刑事审判的使命决定了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诉讼价值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价值”本是经济学概念,19世纪被延伸至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对价值的解释是:价值即善,即值得人们向往和追求的善。诉讼活动本质上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对抗基础上,由中立第...
  • 刑事上诉如果符合减刑的条件一般都减刑。也要根据一审判决是否证据充分,适应法律是否正确来减刑具体判断。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