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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2 11:16:14 0人浏览

导读:

质权人,是指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财产,并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而债权人为质权人。那么质权人是什么意思?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质权人是什么意思
  • 质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很多人会对它的概念进行误解,特别是在发生一些法律行为之时会把对方弄混淆。那么,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呢?抵押权人的积极权能又是如何?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二、抵押权人的积极权能

      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

  •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1、可转让的基金份额。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很多人会对它的概念进行误解,特别是在发生一些法律行为之时会把对方弄混淆。那么,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呢?抵押权人的积极权能又是如何?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二、抵押权人的积极权能

      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核心内容: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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