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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2 10:30:19 0人浏览

导读:

指在法定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那么就业是什么意思?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就业是什么意思
  • 1.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6)拟聘雇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7)与本意见第五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项所称资格证明,指拟聘雇外国人持有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曾从事与现聘雇岗位相关工作的资历证明。

    2.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申请被批准以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等有关材料向被授权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职业签证手续,并通过被授权单位向拟聘雇的外国人发出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

    3.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

  •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适用《民法典》,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就业协议书主体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院校,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合同争议可以申请;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方树林(辽宁省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改革开放以来,葫芦岛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于增加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近一时期,由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加快,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传统工业不仅不能吸纳社会剩余劳动力,反而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传统工业产生大量的富余人员。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预计“十五”期间,全市每年有3万新生劳动力需要就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十五”期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中将有5万人成为失业人员;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调整和集约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将有增无减。据预测,“十五”期间我市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约为18万人,而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仅为14万个。面对WTO的机遇和挑战,在就业问题上,我们必须要有新措施,新路子,本文拟就此谈点看法。

    一、WTO给我市就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 就业和再就业的发展机遇

    1.加入WTO,将推动我市劳动密集型...

  • 江苏省射阳县射阳日报社 严羽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计,采取措施,解决下岗失业职工的问题,不少地方“政府花钱买岗位”,以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可是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招工困难,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形成了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怪圈”。

    “怪圈”之一: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社区服务岗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2000年底的1100万个增加到2001年底的1500万个,但这些岗位“虚位以待”,无人应聘。而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组数字是,当前国企下岗职工人数为620万人左右。2001年上半年,上海首次尝试“政府花钱买岗位”,以安置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武汉、乌鲁木齐、沈阳、杭州、兰州等一些大城市纷纷效仿。然而,经过一年来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武汉市市属国企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4.7万人,为援助这些下岗失业工人,2001年7月,武汉市政府斥资...

  • 潘佳枚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失业和下岗问题比较严重。与此同时,出现了比较特殊的“隐性就业”现象。隐性就业指表面上一些劳动者被登记为下岗或失业人口,从政府有关部门领取失业保险或下岗补贴,实际上他们已经获得工作岗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相应报酬,构成脱离劳动部门有效管理的具有隐蔽性的地下经济活动。隐性就业的存在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造成政府、企业、失业救济和下岗补贴的直接损失,弱化了政府再就业工程的效率,其消极性影响比促进就业机制活性化的积极影响更为显著。

    一、失业下岗群体中的隐性就业

    隐性就业的形式多种多样,是受雇于某正式单位,但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申报为就业。依据目前我国就业统计的基本框架,隐性就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口两类群体,其隐性就业水平在20%以上。

    1.国有企业下岗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口中,部分在原企业外部已经找到工作,而其劳动关系仍由原单位或再...

  • 1.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对其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并将下岗职工的求职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应至少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2.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由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保管。单身职工的户口、粮食关系,原在企业集体户的,经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后,也可由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应持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保险证》发给失业救济金。

  • 指在法定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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