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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2 08:43:24 0人浏览

导读:

我国法律对出版物做了很多的规定,比如,我国有关于出版物的市场规定以及要出版的话还得需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具备出版物的相关证件以及没有依据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去出版等之类的话,都是属于非法出版的,那么非法出版物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关于非法出版物的相关内容。
非法出版物
  • 正文:  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 非法出版物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3、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

  •   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

  • 非法出版物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1、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3、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

  •   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

  •   2015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54件1595人,依法提起公诉759件1306人。其中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667件1162人,起诉集资诈骗罪案件92件144人。

      今天上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燕介绍,非法集资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点。

      首先是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但大多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作为诱饵非法筹集资金。综观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无论是假以项目投资名义,还是以借贷形式筹款,无论是发传单、口口相传、以人传人,还是打电话、发短信,归根结底,被告人均是向不特定的群众许以高额的回报或利息,引诱其参与集资。

      “被害人往往也是被高息或投资的高回报率所诱惑,而忽略了资金的安全性,特别是参与集资后,被告人前期能够兑付承诺的利息,使得被害人深信不疑,有的人甚至之后追加投...

  •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果是除纳税的发票以外的发票,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被告人:薛清平,男,20岁,汉族,湖南省南县人,农民,家住南县沙港市乡仁寿村13组,暂住海南省海口市工业大道明光大酒店对面工地。1998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1998年9月9日,被告人薛清平以7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阿强”(姓名不详,在逃)购买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并于当日下午5时30分,先后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的华宇工贸公司机电维修中心、永安门窗厂、恒顺商行和万达摩托车修配部,分别向店主及店员兜售发票均未得逞。下午6时50分,当被告人薛清平回到海口市工业大道明光大酒店对面的工地住处,藏匿发票后被抓获,当场缴获非法印制的发票13本。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清平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薛清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我只向四家小店兜售,此后再没有继续出售,属犯罪中止,请法庭在量刑时予...

  •   [摘要] 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前罪具有前提的违法性, 而后罪则具有 前提的合法性,两罪对于破坏性采矿方法的要求是一致的。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都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罪名。根据刑法典第34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规定在刑法分则同一条中,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节,它们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相同点十分明显,主要表现 在:一是两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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