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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3 14:01:34 0人浏览

导读:

购买保险,首先要了解自己需要或者是适合怎么样的保险。并且保险的种类众多,我们要寻找合适自己的险种。在保险的利益原则中,我们要知道该选择对于保险的经营有什么样的意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保险利益原则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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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无效。”1774年的《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

  • 作者: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冯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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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无效。”1774年的《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

  • 作者: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冯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

  •   【内容提要】保险利益既非经济利益也非关系利益更非法律利益,而是指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财产保险利益以可能损害为量化标准,人身保险利益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保险利益的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可转嫁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合同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完全履行,因为它不仅是当事人满足自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全体投保人精诚合作、分担危险之必要途径。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补偿?向何人补偿?应当给予多少补偿?判断标准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履行有何特殊性?以上设问在生活实践中似乎没有什么意义,但在法律逻辑中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依照各国保险法的规定,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必须是受到实际损害的人,因为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那么,保险上的损害是以什么形式表现的呢?又如何来量化呢?这涉及到保险制度的核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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