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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一、采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必要性
“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所体现的是执结率低,未执结案件数量大,且逐年积压增多。执结率低的原因,除了法院的执行力度、法院外部的执法环境、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
“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所体现的是执结率低,未执结案件数量大,且逐年积压增多。执结率低的原因,除了法院的执行力度、法院外部的执法环境、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中止、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等都不能计算为结案。由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限制,尽管法院作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是未执结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从未执结案件的统计数上表现,似乎是法院执行不力,自然也就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因而少数法院为了体现所谓的工作效率,出现了压案不报、少报,许多执行案件成了抽屉案,导致...
法院终结执行算结案,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以金钱为执行标的案件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或依申请执行人声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给债权人制发一种旨在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债权金额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须再次缴费的制度。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推行,是缓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使执行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本文拟从实施该制度的可行性、特征及其利弊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律文书只是对权利的确定,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在有关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而不是现实中已经实施的权利①。此时,要使这种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以金钱为执行标的案件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或依申请执行人声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给债权人制发一种旨在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债权金额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须再次缴费的制度。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推行,是缓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使执行工作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本文拟从实施该制度的可行性、特征及其利弊等方面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方。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法律文书只是对权利的确定,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在有关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只是一纸空文,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而不是现实中已经实施的权利①。此时,要使这种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执行难”的问题从法院自身的角度来看,所体现的是执结率低,未执结案件数量大,且逐年积压增多。执结率低的原因,除了法院的执行力度、法院外部的执法环境、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中止、未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等都不能计算为结案。由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限制,尽管法院作了大量的实际工作,但是未执结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从未执结案件的统计数上表现,似乎是法院执行不力,自然也就出现了“执行难”的现象。因而少数法院为了体现所谓的工作效率,出现了压案不报、少报,许多执行案件成了抽屉案,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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