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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17:19:39 0人浏览

导读:

保险的购买是需要不断的进行比较并且是要符合相应的保险原则的,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原则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 案情简介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

  • 案例:老李开了个杂货铺,还为自己的杂货铺和杂货铺里的货物买了财产保险。一天,杂货铺因电线老化失火,老李在无法将大火扑灭的情况下,奋力把店里的杂货搬了出来,不料街上的人把货物抢了个精光。事后,保险公司只答应赔付店铺损失和店内被烧毁的货物损失,而对于被哄抢的货物则拒绝赔付,理由是货物不是被火烧毁的。双方争执不下,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向老李赔偿全部损失。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败诉呢?

      专家解疑:这是由于保险原则中的“近因原则”,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在保险实务中,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

  • 案情简介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

  • 选择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选择投保险种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1)对症下药。了解本身需求,要有针对性。保险的目的主要有:生命保障、收入保障、养老保障、伤残保障、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等。在确定了相应的需求后即可选择相适应的保险种类。    (2)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适当的保险额数。一般来讲,寿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3倍左右,如一个月收入1000元的人,保险金额确定为300——400元比较合适。而意外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一个人的年收入的10倍左右。    (3)选择组合式保险计划,通过多个险种的搭配,达到最佳保障效果。所谓组合式保险计划,就是将含有寿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保障利益的多个保险险种以一个保险计划的形式出现,这样做的目的,既可以使保户获得较周全的保险,也可以节省一定...
  •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   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四大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发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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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

    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

    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

    本案参考结论

    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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