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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预审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08:45:06 0人浏览

导读:

土地预审要先经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然后通过受理对其进行勘测定界,再进行审查,领导逐级审批,最后得出审查意见,需要带齐的证件主要有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以及其他要求文件等。更多关于土地预审需要哪些手续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法律快车整理的内容。
土地预审需要哪些手续
  • 对于“土地预审流程”这个问题,我个人观点为:

    第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二、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
  • 土地预审流程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首先受理,然后交由国土规划科会同用地管理科、征地事务所审查,审核、汇总后集体研究,随后发布用地预审公告,同时核发预审意见书,最后建立台帐、归档,土地预审结束。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项目编号:XKS-7

      许可责任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土地市场处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许可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中心

      条件: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需填写清楚、齐全;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详实;

      3?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和跨区县行政区域建设项目;

      4?需审批、核准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文件前;

      5?需备案的项目,在取得相关部门备案文件后;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

  •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土地法律法规,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我国土地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

  •   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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