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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0:29:50 0人浏览

导读:

法律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实现法律规范的一种活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对于法律主体的要求也是比较严格的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活动过程中要遵守法律制度,那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谁?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谁
  •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规范适用于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专门活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 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虽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且在诉讼中有义务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法律适用。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不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相反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监 督的对象。

  •   劳动争议主体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 作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16周岁开始,终于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明显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依法取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劳动行为能力以具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行为能力。如患有精神病不能从事劳动的16周岁以上的公民虽然有劳动权利能力,但却没有劳动行为能力。根据现行规定,患有精神病的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已满,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精神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控制,...

  •   【导语】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后,法律适用问题无疑成为今年国际私法考试中的最大考点。国际私法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私法涉外法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基础。我们这里将相关的法律进行汇总整理,方便大家复习。

      一、自然人

      (一)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规范适用于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专门活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 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虽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且在诉讼中有义务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法律适用。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不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相反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监 督的对象。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分别作出规定。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于动产物权,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法律同时规定,有价证劵,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 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海商法》有两个基本条款,即第203条和第274条。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合同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前者规定于《海商法》第十章,后者规定于《海商法》第十四章;前者采行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后者采行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出现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适用时,是首先适用前者还是适用后者,按法律适用法的一般原理,应首先适用前者,只有在无前者时,才适用后者。此外,共同海损理算,在此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与成立后共同海损的分摊两个方面,二者都涉及到法律适用。采用同一准据法,有利于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解决。
  •   合并与分立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

      当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直接赋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能会给企业行使这方面的选择权带来障碍。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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