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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司法处理结果差别巨大,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也大不相同,但如何准确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法律实务中颇为棘手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在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客观外表特征上十分近似,有时甚至难以觉察。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尤其是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欺诈手段,这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两者虽许多相似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
一、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
河南郑州的刘某与洛阳的韩某口头达成协议,由刘某供给韩某民用炉具260台,单价38元,货到付款。2006年9月16日,刘某将炉具送到洛阳,韩某接收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11月7日,刘某又打电话催要货款,韩某让再送同种炉具300台,11月9日刘某如约将货送到后,韩某仅付一千余元,出具10000元欠条,称一周内将16000元一次付清。一周后刘某找韩某要款时发现韩某在10月29日前已将店铺连同电话、手机号转让给他人,韩某不知去向。
如何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此前与刘某也有业务往来,虽然现在韩某不知去向,但所欠16000元有韩某出具的欠条,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韩某是以隐...
核心提示: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2000年元月份,被告人邓某因承建连徐高速公路E10-11标段两座桥涵工程的需要,借用“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连徐高速公路E10-11标段第二处”公章作担保,与徐州市鼓楼区银河钢模站签订钢模租赁合同,租用钢模站钢管、扣件、卡子、联角等租赁物,租期6个月,该租用物价值12274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邓某因承建的工程亏损,遂违反合同约定,将部分租赁物低价出卖抵帐,另一部分租赁物借给他人使用,因借用人下落不明,致使这部分租赁物无法追回。后被告人邓某逃匿至新疆库尔勒。
[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
【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A公司法人代表邱某后,向邱谎称自己认识的董某(同案被告人,B公司董事)是省国土资源厅的处长,可以请董某办理锑矿探矿证。邱某听后,便产生了合伙办证的想法,于是与刘某约定各出资20万元办理探矿证。签订协议后,邱某由于担心刘某的资金实力,要求刘某先预付10万元。刘某为骗取邱某的信任,将100元现金存入董某的银行账户,却将这100元的存款凭条伪造成一张10万元的存款凭条复印件给邱某过目。邱某见后信以为真,于当日将20万元存入董某的银行帐户。款到后,被告人刘某和董某将这20万元钱取出,购买小车。2008年3月,刘某与邱某签订还款协议,此后,被告人刘某、董某长期躲避邱某,拒不还款,也未办理锑矿探矿证。
【分歧】
对本案,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邱某签订了合伙协议,且2008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邱某的要求下,写了一张...
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了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自己获利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而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了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个人的财产。”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只是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之内。
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是要求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对于对方产生...
案 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卞XX,男,1975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大学文化,原盐城市XX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开发区通榆南路83号。
1999年5月盐城市XX电力电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通讯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协议,开展130数字移动电话入网代办业务,并根据业务需要刻制了一枚“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泗洪代办处”公章。1999年6月盐城市XX电力电信有限公司在泗洪设立分公司。1999年10月上诉人卞XX私自将盐城市XX电力电信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的《130数字移动电话入网代办协议》内容加以修改,并伪造了一份中国联合通信公司宿迁分公司出具给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的证明作为反担保文件提交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公司据此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20日为盐城市XX电力电信有限公司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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