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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指的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0:43:42 0人浏览

导读:

一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为了使合同进展顺利,那么就必须要对对方坦白相对,把涉及到合同相关的所有内容,都应当给对方清楚明了的说清楚,否则的话就有可能会有订约欺诈,那么民事欺诈指的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民事欺诈指的是什么
  •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订约欺诈,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订约欺诈后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撤销后合同只是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河南郑州的刘某与洛阳的韩某口头达成协议,由刘某供给韩某民用炉具260台,单价38元,货到付款。2006年9月16日,刘某将炉具送到洛阳,韩某接收货物后支付部分货款,出具6000元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11月7日,刘某又打电话催要货款,韩某让再送同种炉具300台,11月9日刘某如约将货送到后,韩某仅付一千余元,出具10000元欠条,称一周内将16000元一次付清。一周后刘某找韩某要款时发现韩某在10月29日前已将店铺连同电话、手机号转让给他人,韩某不知去向。

    如何对本案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此前与刘某也有业务往来,虽然现在韩某不知去向,但所欠16000元有韩某出具的欠条,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方面韩某是以隐...

  •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如下:1、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如下:1、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

  • 欺诈 与 重大误解 区别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保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法律加以干涉,保证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知道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保护自己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无效合同处理,尤其当这种撤销请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保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楚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

  • 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造成了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损而从中自己获利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而诈骗行为则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无中生有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了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是没收个人的财产。”而欺诈行为虽然也是违法的,但其严重程度仍然只是属于民事违法的范畴之内。

    对于民事欺诈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是要求返还财产,欺诈行为一方对于对方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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