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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物抵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15:33:03 0人浏览

导读:

以物抵债的意思,是指一方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实行以实物来清偿其金钱债务偿还方式。但是实物和欠款金额的实际价值应当相当。那么什么是以物抵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以物抵债
  • 以物抵债的意思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通过协商实行以实物来清偿其金钱债务偿还方式。但是实物和欠款金额的实际价值应当相当。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也可以。那么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不能以物抵债的情形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

  •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会与借款人约定一些以物抵债的条款,那么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

  •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会与借款人约定一些以物抵债的条款,那么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给付。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

  • 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也可以。那么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不能以物抵债的情形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

  • 有的,法院的申请执行的时间是两年,在这两年内可以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对于不执行法院裁定,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并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以物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因为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应为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务人无法清偿,可以向债权人申请延展期,或与债权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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