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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4:48:21 0人浏览

导读:

国有资产流失是违法的,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同时相关责任人要担负法律责任。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有多种,可分为固定资产的流失、流动资产的流失、无形资产的流失。更多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国有资产流失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地划分为八种,接下来一起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吧。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

  •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之一的,即可立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一是公正评估国有资产,通过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法规,规范资产评估程序和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监管,做到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化,保证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合理准确,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资...
  • 国有资产的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出资者、管理者、经营者,因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有资产流失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同时发生的现象,主要形式有: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等。

  • 流失的国有资产形式如下:有在破产中流失,在企业改制中流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中流失,经营管理不善流失等;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可以将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概括地划分为八种,接下来一起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吧。

      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

      (一)在发生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任意压低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二)在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和处置国有资产时,违反规定,无偿地或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在实行承包、租赁时,违反规定,低价发包和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在企业改制时,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在财务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在行使企业经营权时,滥用经营权,侵占国家所有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七)在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对损害国有股权益...

  • 国有资产流失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之一的,即可立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摘要:本文是2005年12月19日江平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江平奖学金暨CCELAWS征文大赛颁奖典礼上的讲话  我想借这个机会发表不超过半个小时的论纲。我们知道物权法最近又面临着一个新的挑战,这个挑战并不是说物权法制订得还不完善,物权法里面还有一些缺点,这个挑战和经济学里面从左的角度提出来的批评的声音几乎是差不多。这些来自法学家的向中央反映的意见,就是认为物权法是一个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而我们国家当前最紧迫的不是制订一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我们国家当前最重要的是制订一部保护国有资产不至于流失的法律。听说这样的意见也受到了上面相当的重视,也有很高的负责人提出来要认真考虑这个问题,包括立法部门也有人说,既然法学家对它都有不同的观点,那么这个问题就不应该不引起注意。那么,我想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当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我想,谁都承认,国有资产流失确实非常严重。但是在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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