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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15:04:18 0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开信息方式应便于知晓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禁通过中介有偿提供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拆迁补偿信息须重点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

  • “信息社会”这个时髦词描绘了发达的计算机世界的本质。从金融市场到政府,从国家安全到教育,从医疗到社会服务,我们被信息包围着。人们从来也没有象现在这样,如此重视信息的搜集、储存、使用和传播。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的特殊的地位使之成为最为重要的信息源。信息公开是信息社会中政府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政府信息是政府控制的信息。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政府本身有关的信息,如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过程,行政行为的结果;另类是与被管理者有关的信息,如工商,税务登记的内容。一是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我们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对经济发展的价值。无论是国家的经济决策,还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决定都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及时、有效的信息是作出正确、明智的判断的前提。政府的信息不公开就可能增加企业和个人作出经济决定的成本和风险。例如,政府办事程序的公开,具有明显的降低运作成本的作用...
  •   内容提要:实施将近一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走向行政法治,建立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但却由于司法权的孱弱而未使政府信息真正处于阳光之下。在当下,若要从政制结构(constitution)拨乱反正,依据法治原则重塑权力之间的关系,树立司法权威殊为不易,故从法律规范出发,通过解决法律问题来梳理权力结构或能起到更好的“解困”效果。因此,德国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理论值得我国借鉴,其理论的发展演化更值得关注。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与重新解释或将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走出困境的一条曲折但有效的道路。

      关键字: 政府信息公开 不确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

      一、 缘起

      案例一:2008年5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民朱福祥、湛江就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常青通达新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情况、海淀区四季青镇门头村在建小区的环境评估...

  •   【摘要】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目前,全世界共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也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文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其立法主体是政府,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导致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就如何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基础;人民主权利;监督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开信息方式应便于知晓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禁通过中介有偿提供信息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拆迁补偿信息须重点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

  • “信息社会”这个时髦词描绘了发达的计算机世界的本质。从金融市场到政府,从国家安全到教育,从医疗到社会服务,我们被信息包围着。人们从来也没有象现在这样,如此重视信息的搜集、储存、使用和传播。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的特殊的地位使之成为最为重要的信息源。信息公开是信息社会中政府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政府信息是政府控制的信息。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与政府本身有关的信息,如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过程,行政行为的结果;另类是与被管理者有关的信息,如工商,税务登记的内容。一是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是多方面的,我们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对经济发展的价值。无论是国家的经济决策,还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决定都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及时、有效的信息是作出正确、明智的判断的前提。政府的信息不公开就可能增加企业和个人作出经济决定的成本和风险。例如,政府办事程序的公开,具有明显的降低运作成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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