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房地产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5 10:14:18 0人浏览

导读: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于闲置的土地国家也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那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的内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 我们国家对于土地是比较重视的,尤其是农村人们主要是依靠土地来种植一些农作物,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对于一些闲置土地的处理,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政策和制度。那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未进行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二)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未依法进行规划、施工报建的,已建成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已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times;建筑密度下限。建筑密度下限的确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约定建筑密度的,建筑密度按30%确定...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农民朋友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自治组织确定好每个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后,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按照其他方式转给其他成员或者是组织承包,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2、主体:发包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
  • 宅基地闲置了如何处理

    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但对其所建造的房屋原则上是不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人只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间接取得房屋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本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要转让其享有的宅基地的...

  •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闲置土地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

  •   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开始,全国闲置土地整治大幕拉开。出现大量地王是谁的错?除了将板子打向开发商之外,作为主要获利者的地方政府也应该受到处罚,吐些土地赢利出来。

      不应该低估政府控制房地产泡沫的决心,能否抑制房地产泡沫,关系到人民币汇率、中国实体经济等系列重大经济结构调整,不可等闲视之。

      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强硬的调控政策。

      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广州亚运城“地王”的出让信息,明确该地块如果拿地开发商违约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未按约定时限动工开发建设的,将按每日合同地价金额的1%。即每天2550万元计收违约金等信息。这与该地王产生的时间仅仅十天之隔。1月8日,国土资源部继续“晾晒”7宗土地,为去年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地王”。去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9省份18宗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华润置地、...

  • 工业用地闲置满两年的,是可能被收回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以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

  • 日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有效,无偿收回上海中东公司400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9年,上海中东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位于响水县陈家港镇北部的4000亩滩涂30年使用权,并与响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中东公司两年内在该块土地上投资不得少于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中东公司未按约定进行开发,致该土地长期闲置。2007年,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中东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盐城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后维持,中东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中东公司竞得土地后,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内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既违反合同约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此,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 [导读]

    房地产法是指对房地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条例等的总称。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必须按照房地产法律进行。

    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办?如何依据房地产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房地产权益?本文为您做了如下介绍:

    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