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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几种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9 08:45:17 0人浏览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针对债权人代位权几种情形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几种情形
  •   大家应该都知道,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自己债务或做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债权人是可以依法行使这项权利的。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二、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1、该债权是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系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2、该债权系债务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以上的债权具有专属性,特定的当事人才享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核心内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对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的地位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综合各地的学者的看法,主要有几个观点,一是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是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1)为原告;(2)为被告;(3)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为证人...

  •   核心内容:代位权对于次债务人效力如何?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谢谢您的捧场。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

      如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以债务人、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失。

      相关法规次债务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

  •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整理如下: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

  •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例外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核心内容:代位权是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而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作为一项权利,并非债权在无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债权人必须在具备如下条件时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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