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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司法解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8 10:42:55 0人浏览

导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其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对公司法人人格加以否定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等。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公司人格否认司法解释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公司人格否认司法解释
  • 核心内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其有限责任时,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对公司法人人格加以否定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等。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人格否认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piercing the corp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但...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虽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运用采取谨慎态度。因为相对于法人人格制度而言,这一理论毕竟还不很成熟,因其是在承认整个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人人格制度只是起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对于公司法人的地位并不始终产生影响,因此,这种否认只能是相对否认。其作为一种理论,必然有其构成要件,主要为:

      第一,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 企业 。这是该理论适用的基础。

      第二,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法律之所以加重法人的出资人的责任,乃是因为出资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使法人丧失独立人格,从而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状态予以揭示和确认。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的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为尺度。至目前,通过立法对法人人格...

  •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蔡敏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要想研究公司的人格否认,那么就必须要对其定义有着清晰的认识。那么公司的概念又是什么呢?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公司这一概念大家并不陌生,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得十分好,现在很多人都会有开公司自己进行创业的想法。我国公司法对于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那么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是怎样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有限责任公司人格混同法律规定是怎样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其后果是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公司债权人应就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控制、公司人格形骸化等事实进行举证。若公司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以上情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公司债权人相对于公司股东来讲,在对公司信息的掌握上完全处于弱势地位。要求公司债权人详细掌握公司的信息也是不现实的非合理要求。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无异于是剥夺了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权利。因此,在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确定由被告,即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就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具体规定,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滥用的具体标准。本人结合一具体案例,谈谈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一则案例

    查明:2005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胡某、刘某(均作为合同相对一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完成由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买卖15万立方米沙子、石子供货合同的供应工作,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纯利各得50%;甲公司保证双方从砂石厂以每车200元的价格购买沙子、石子,每车24立方;甲公司还负责与丙公司结算货款(沙子每立方米28元,石子每立方米23元)。乙公司、胡某、刘某负责垫资50万元、组织车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违约责任,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10万元。甲公司控股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郭某在协议上签字并盖了公章。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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