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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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2、在定点资格审定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职工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售药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方配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
4、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年审制度,根据年审情况实施奖惩,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有关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到用人单位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疗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要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发生的费用不能在基本保险金中列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定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配备专职人员,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费用审核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参见:...
1、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财政、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进行考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
2、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1次;不定期抽查可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医疗费用结算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结果纳入年终总评。
3、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4、考核结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预留费用挂钩。年终考核达不到总分60%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5、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
更名机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更名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更名的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更名书面申请。
医疗机构的更名要持有市或区县编制委员会的批文、卫生行政部门的正式批文和《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零售药店要持有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正式批文、药品监督行政部门的正式批文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时限: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定,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由省劳动厅负责;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2、在定点资格审定的基础上,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若干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让职工在若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选购药品。
3、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售药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方配药、合理收费、优质服务。
4、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年审制度,根据年审情况实施奖惩,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参见:《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按照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有关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到用人单位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疗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要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发生的费用不能在基本保险金中列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定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配备专职人员,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费用审核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参见:...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备相应资格与条件、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在杭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确定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审制度。
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人员,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97号)
执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与管理
1、具...
北京市召开2010年医疗保险总结会议,在表彰245家定点医保医院的同时,16家违规定点医疗机构被黄牌警告,期间暂停医保基金支付;另有19名违规医师被曝光,3年内开出的处方将不能报销。
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
本次总结会议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等245家获奖定点医疗机构得到表彰。
同时,有16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对参保人员未实名就医、未因病施治、随意开药等原因被通报。
据介绍,这些行为均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6家医院被处以黄牌警告,追回违规金额,全市进行通报,违规行为也被记入北京市医保诚信系统。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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