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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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区邮局于2000年11月份联合推出的“司法专邮”这一送达方式,意在借助社会专业资源力量,改革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它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据统计,在2001年近一年的时间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使用“司法专邮”10320件,花费邮资20余万元。退回686件,退件率仅占6.6%。这一措施出台后,由于其明显减轻了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负重和所节约的诉讼成本,引来诸多法院竞相效法。
但是,这一改革也显示出,“司法专邮”方案多多少少地带有合法性危机的意味,其表征是:首先,“司法专邮”虽然使法院从繁琐的送达事物中得以抽身,但由于在性质上它毕竟不是司法送达,当然不能提供等同于法院送达那样的安全保证,这可能加剧司法信任危机,降低法院裁判...
调解书一般不适宜邮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条,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收,才产生调解书的效力。如果不是当事人本人签收的话,调解书是不生效的。具有特别授权的被委托人签收调解书,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对调解结果反悔。所以,对于没有签收的调解书,当事人是具有反悔的权利的;因此,调解书是不能由他人代为签收的,也不能适用邮寄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送达方式。
但是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不需要制造调解书的情形,符合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因为不需要出具调解书,所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调解协议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参见民诉见第85、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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