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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法律文书拒收能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而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参见民诉见第85、86条)
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区邮局于2000年11月份联合推出的“司法专邮”这一送达方式,意在借助社会专业资源力量,改革法院司法送达工作。它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证据交换等诉讼环节。据统计,在2001年近一年的时间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计使用“司法专邮”10320件,花费邮资20余万元。退回686件,退件率仅占6.6%。这一措施出台后,由于其明显减轻了法院在送达方面的负重和所节约的诉讼成本,引来诸多法院竞相效法。
但是,这一改革也显示出,“司法专邮”方案多多少少地带有合法性危机的意味,其表征是:首先,“司法专邮”虽然使法院从繁琐的送达事物中得以抽身,但由于在性质上它毕竟不是司法送达,当然不能提供等同于法院送达那样的安全保证,这可能加剧司法信任危机,降低法院裁判...
邮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已经成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方式,该项送达方式既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其优越性日益凸显。但如果不区别具体情况,法律文书一味采用邮寄送达,有时也可能造成负面效应。这种现象值得重视。
一、邮寄送达而产生负面效应的原因:
(一)审判压力增大。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增长,法官办案压力增大,加上法院辅助人员严重不足,法官为追求较快的审结案件,不管案件处理结果与案件性质是否适宜邮寄法律文书,都一律采用邮寄送达。
(二)故意回避矛盾。有的法官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较弱,有意回避审判中已经出现的矛盾,不愿意在送达法律文书时面对败诉的当事人,采用邮寄方式,一寄了之,不去做判后释法工作。
(三)法律文书说理不到位。少部分当事人收到败诉法律文书后,因缺乏正确引导,如果判决书说理不很充分、或者文字上有瑕疵。当事人往往认为法官审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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