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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08:44:56 0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国务院通过发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那么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国务院通过发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并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人民代表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

  •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国务院通过发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二)办理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并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人民代表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 2008年3月18日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委副书记、市人大主任陈家宝今日表示,水运具有成本低,占地少,能耗小,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优势,是现代5种运输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内地对航道投入不足,导致航道等级低,网络化程度低,通畅性差。为此,他建议通过立法来促进航道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不断提高航道的通行能力。

      陈家宝介绍道,中国水运完成的货运量约占全社会货运量的10%,水运完成的货物周转量约占全社会货物周转总量的一半,其中外贸运输90%以上是通过水运完成的。在长江、珠江三角洲水网地区,水运的地位更加突出,承担着近80%的社会货运量。目前,在内河航道中,6级以下航道占通航总里程的81.5%,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5级以上航道里程仅占通航总里程的18.5%,随着内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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