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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两个案子都与确认合同无效有关,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我有疑惑,现在先说说自己的理解,请看官指点。 其中一个是民办学校经营承包合同的案子,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总承包费36万,而在合同签定不到半年,双方发生争议,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已交纳之学校品牌使用费一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之经济损失6000余元。其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合同无效,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时以诉讼请求之返还和损失赔偿费16000 余元作为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但是在该案审理之中,民庭法官认为,只收了第二个请求的诉讼费,没有收第一个请求的诉讼费,提出应当以合同之总承包费36万为争议标的,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不能等同于合同标的,不同意补交,但是在法官面前,当事人显然是弱者,感到很无奈。 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仔细分析,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包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的规定。关于此问题,理论上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意见。
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争议
(一)学术界的不同观点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法院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
最近有两个案子都与确认合同无效有关,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我有疑惑,现在先说说自己的理解,请看官指点。 其中一个是民办学校经营承包合同的案子,合同约定承包期五年,总承包费36万,而在合同签定不到半年,双方发生争议,承包方提出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其已交纳之学校品牌使用费一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无效而造成之经济损失6000余元。其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合同无效,二、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受理该案时以诉讼请求之返还和损失赔偿费16000 余元作为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但是在该案审理之中,民庭法官认为,只收了第二个请求的诉讼费,没有收第一个请求的诉讼费,提出应当以合同之总承包费36万为争议标的,要求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诉讼标的不能等同于合同标的,不同意补交,但是在法官面前,当事人显然是弱者,感到很无奈。 我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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