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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5 09:24:05 0人浏览

导读:

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十分常见,设备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是当事人一方将特定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那么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诉北京城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城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田方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X的委托代理人朱玉福,城建公司的王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刘XX诉称2009年6月28日,刘XX 与城建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城建公司第十五项目部租用原告的机械设备为“昌平区回龙观镇居住及公共设施项目B-1-B-12工程”负责现场前期土方开挖的存土、现场平填、清理及道路施工等工作。同时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城建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城建公司给付租赁费220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城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租赁费与实际发生的租赁费金额差距较大,原告提供的部分...

  •   经审理查明,大象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大象公司)与实业发展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辽报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签定租赁厂房设备协议。协议第一条载明:自然人朱某、赵某、周某拟合作创办塑料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因尚未注册登记,为加快办厂进度,特委托实业发展公司全权代表上列三人办理租赁厂房、设备协议。一经公司注册手续完成,此协议之乙方责任与义务即由公司承担,并在原协议上补签该项手续。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白塔西路40号的部分厂房及设备出租给乙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厂房设施包括:厂房三处(以双方商定的区域图或文字划定为准)、变电所一处、锅炉房一处、仓库一处、办公室二间、职工宿舍一处、双方共用会议室一处、浴室一处、收发室一处及相连的门房。设备包括:18寸炼胶机二台、1.7×4m硫化罐一个、1.3×1.5m硫化罐一个、600×600平板机一台,上列...

  •   核心内容:近年来,由于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基建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诉北京城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城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田方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X的委托代理人朱玉福,城建公司的王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刘XX诉称2009年6月28日,刘XX 与城建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城建公司第十五项目部租用原告的机械设备为“昌平区回龙观镇居住及公共设施项目B-1-B-12工程”负责现场前期土方开挖的存土、现场平填、清理及道路施工等工作。同时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城建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城建公司给付租赁费220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城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租赁费与实际发生的租赁费金额差距较大,原告提供的部分...

  •   经审理查明,大象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大象公司)与实业发展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辽报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签定租赁厂房设备协议。协议第一条载明:自然人朱某、赵某、周某拟合作创办塑料科技制品有限公司,因尚未注册登记,为加快办厂进度,特委托实业发展公司全权代表上列三人办理租赁厂房、设备协议。一经公司注册手续完成,此协议之乙方责任与义务即由公司承担,并在原协议上补签该项手续。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于白塔西路40号的部分厂房及设备出租给乙方。工程建设律师发现厂房设施包括:厂房三处(以双方商定的区域图或文字划定为准)、变电所一处、锅炉房一处、仓库一处、办公室二间、职工宿舍一处、双方共用会议室一处、浴室一处、收发室一处及相连的门房。设备包括:18寸炼胶机二台、1.7×4m硫化罐一个、1.3×1.5m硫化罐一个、600×600平板机一台,上列...

  •   核心内容:近年来,由于经济大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用设施、房地产行业等的基础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基建的模式逐步占主导地位。但是由于缺乏完备的行业规范,租赁双方纠纷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合同主体一般为个人,设备出租方少部分挂靠在建筑公司,大多为自由经营。设备承租方一般为建筑承包商,租用建筑设备用于基建。

      2、租赁设备均为大型挖掘机,该设备的驾驶员均由出租方配备,负责驾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其工资一般由出租方承担,实践中也存在双方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例外。

      3、无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一般由当事人依主观意愿自由约定,随意性较大。

      4、合同所涉及的租金较高,一般月租金在两万元以上,导致当事人“寸金必争”,焦点比较...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诉北京城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城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田方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XX的委托代理人朱玉福,城建公司的王XX,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刘XX诉称2009年6月28日,刘XX 与城建公司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城建公司第十五项目部租用原告的机械设备为“昌平区回龙观镇居住及公共设施项目B-1-B-12工程”负责现场前期土方开挖的存土、现场平填、清理及道路施工等工作。同时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均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城建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租赁费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城建公司给付租赁费220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城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租赁费与实际发生的租赁费金额差距较大,原告提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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