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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由谁提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0 16:39:32 0人浏览

导读: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那么海运提单由谁提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运提单由谁提供
  • SHIPPER/EXPORTER(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DELING TRADE BV P. O. BOX 100 3700 GC BUNSEN HOLLANDBOOKING NO. HLS410700BILL OF LADING NO. SEAU871107100EXPORT REFERENCESCONSIGNEE(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TO ORDERFORWARDING AGENT/F M C NO. ESPOO FINLANDPOINT AND COUNTRY OF ORIGIN FINLANDNOTIFY PARTY(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

  •   【海运提单】提单的种类

      提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的货物待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不清...

  • SHIPPER/EXPORTER(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DELING TRADE BV P. O. BOX 100 3700 GC BUNSEN HOLLANDBOOKING NO. HLS410700BILL OF LADING NO. SEAU871107100EXPORT REFERENCESCONSIGNEE(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TO ORDERFORWARDING AGENT/F M C NO. ESPOO FINLANDPOINT AND COUNTRY OF ORIGIN FINLANDNOTIFY PARTY(COMPLETE NAME AND ADDRESS...
  •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 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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