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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额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1:32:27 0人浏览

导读:

票据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那么中期票据额度?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期票据额度
  •   本报肃州讯今年肃州区共争取到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首期募集到的“中期票据贷款资金”3500万元,同时争取到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130万元。按照规定,“中期票据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教育、卫生、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将优先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地方配套。经政府研究,113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分配给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公路建设、生态防护林建设等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用作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争取到的3500万元“中期票据贷款资金”已全部分配给正在修建中的酒泉第四中学、第五中学、第六中学和肃州区计生站、酒泉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等项目。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   中期票据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中期票据的特点及功能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

      1、中期票据可用于中长期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等;

      2、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

      3、中期票据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40%;

      4、中期票据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

      5、发行体制比较市场化,发行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一次注册通过,在两年内可分次发行;

      6、发行定价比较市场化,中期票据发行利率的确定当期市场利率水平;

      7、企业既可选择发行固定利率中期票据,也可选择发行浮动利率中期票据。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   中期票据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公司债务工具,公司发行中期票据通常会透过承办经理安排一种灵活的发行机制,透过单一发行计划,多次发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据。中期票据的特点及功能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

      1、中期票据可用于中长期流动资金、置换银行借款、项目建设等;

      2、中期票据的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

      3、中期票据最大注册额度为企业净资产40%;

      4、中期票据主要是信用发行,接受担保增信;

      5、发行体制比较市场化,发行审核方式为注册制,一次注册通过,在两年内可分次发行;

      6、发行定价比较市场化,中期票据发行利率的确定当期市场利率水平;

      7、企业既可选择发行固定利率中期票据,也可选择发行浮动利率中期票据。

  •   继基金、股票、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后,保险资金投资又添新渠道。继昨日报道中国平安(60.43,1.56,2.65%)旗下平安资产管理公司获得无担保债投资资格后,本报进一步获悉,人保、国寿、泰康等三家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上报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备案也同时获保监会通过。据此,首批有4家保险机构获准投资无担保债券。

      债券投资一直占保险资金运用最大比例,但之前的投资范围一直局限在担保品种。今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无担保债券。根据该通知,实质性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达到监管标准;二是作为投资者的保险公司季度末偿付能力达到150%要求。

      此次获批四家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新增加投资品种将具体包括: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

  •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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