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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演绎的方式把作品演绎出来,对于演绎作品来说,演绎作品他的一个演绎方式是很重要的,通过演绎方式演绎的作品,它具有相应的一个著作权,那么演绎作品著作权是否侵权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演绎作品著作权是否侵权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是否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是侵权行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
一、作品的独创性的概念
作品的独创性,又称为作品的原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这就意味着,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作品的独创性的特点
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明确规定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那么就某一作品具有独创性,只要求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是新的或独创的,是不同于他人的表述,而不要求被表达的思想观念也是新的。事实上,即使是对于那些古老的,或者人人皆知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而新颖的表达予以表述、阐发、论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如果作者具有某种新的主题或思想观念,又必然有助于他创作出新颖独特的表达。
与此同时,...
「案情」
原告:张绍蓁,男,49岁,四川雕塑艺术院美术师。
被告:任义伯,男,55岁,四川雕塑艺术院院长。
1989年8月,都江堰市文管局向四川雕塑艺术院等单位发出征集李冰父子雕像作品的通知。四川雕塑艺术院接到通知后即发动本院艺术工作人员参加创作。张绍蓁和任义伯在同年9月下旬各自完成初稿作品(任稿编3号,张稿编4号)。张绍蓁的4号作品李冰父子头部朝向一致,躯干呈正侧变化;人物位置:李二郎置李冰左侧;人物重心:李冰偏于左脚,李二郎偏右前脚;四肢动态:李冰右臂前挥,两肘舒展,左手置腰带左侧,李二郎左手叉腰,右手握锸柄扛至右肩,下肢呈跨步;衣纹:李冰宽袍大袖,开阔舒展,李二郎着长披衫;基座:右高左低,呈山体造型。任义伯的3号作品人物头、颈、躯干朝向一致;人物位置:李二郎置李冰右侧;人物重心:李冰偏于右脚,李二郎偏左前脚;四肢动态:李冰右臂在前,左臂在后,右手握竹筒,袍服下摆,李二郎左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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