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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7:04:50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我们取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我们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不当得利获得的利益,是有返还的义务的,那么,不当得利返还是什么呢?一下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去了解一下吧。
不当得利返还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我国民法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包括三种情况:

      (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1)原物...

  •   4月15日,江苏省射阳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射阳县耦耕镇人民政府人民币9000元。

      2008年,射阳县耦耕镇人民政府为激励农民致富,决定对高效农业园区的农民新建日光式蔬菜大棚给予每只3000元的资金补助,本镇友爱村四组村民李某于2008年9月按标准搭建了三只日光大棚。2008年年底,原告耦耕镇人民政府向友爱村四组李某发放9000元资金补助时,由于原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9000元补助资金汇入耦耕镇友爱村六组同名的被告李某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耦耕分理处的“一折通”上。被告李某在得知自己 “一折通”上多出9000元后未将此款返还于原告,被告李某未曾搭建过蔬菜大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 在平常的生活里,部分朋友可能会遇到某些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得到利益,这就是所谓的不当得利,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需要返还,当也有时效的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效,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7条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分别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相同,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以外的请求权,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区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有中止、中断,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权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
  •   所谓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既然是不正当的途径,那么肯定是不合法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是什么?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二、不当得利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

  •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我们想要拥有更多的财产,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赚取,而不是通过一些见不得人的方式,比如偷拿拐骗。对于这种钱财我们叫做不当得利。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不当得利不返还后果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不当得利不返还后果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 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 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 之债。所以,不...

  • 不当得利管辖及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得利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吗?传统民法认为:甲家的果实落人乙家,丙家的鸡在丁家下了一窝鸡蛋,张家鱼塘的鱼跃人王家鱼塘,李家拾到赵家的财物,均是不当得利,均应当返还,这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债权性质的权利吗?如果不是,那么它们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其权利性质的不同认定,在返还义务人破产的情形,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法官该如何把握这种平衡呢?第二,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定性为债权性质的权利,是否与我国现行法和未来民事立法的相关制度产生矛盾呢?具体地说,这种界定将和我国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冲突。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性问题,是抄袭与守旧?还是突破与创新?这个问题重新摆在我们面前。

      上述二个问题,归结到一点,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为此,可以从民法典立法中予以考察...

  •   原告(上诉人):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

      被告(被上诉人):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一)案情

      某年上半年,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委托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从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运送一批碳铵化肥到谷城县茨河供销合作社。该年1月21日、2月24日,被告指派该单位14号、23号两车承运。驾驶这两台车的司机在谷城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商品发出通知单上签了宇,合计碳铵肥料23吨、每吨360元,计款8280元。此后,原告与谷城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核对账目时发现这两车化肥未收到,经原告询问承运司机,二司机均称未提货,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而发生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同年上半年委托被告谷城县汽车公司运送一批碳铵化肥到原告处。同年1月21日和2月24日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14号车和23号车运送的23吨碳铵化肥原告未收到,故请求谷城县汽车运输公司赔偿该笔化肥款828...

  •   不当得利指的是当事人在没有合法依据下获得利益,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那么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延续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的延续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不当得利应该如何处理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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