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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二、设立申请材料: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七)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
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申查批准。
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设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法律和各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在中国境内联合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性质的企业,作为合营企业的另一个类型,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较为类似,但又与之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1. 构成企业组织的主体为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双 方,一般不涉及第三方。
2. 企业的资产由中、外合作者双方投资构成,但各方的投资均作为合作条件而不必作价,也无须折成企业股份和确定各方投资比例。因此,合作各方对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并不取决于其投资额的多少及其比例,而是完全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
3. 企业利润分配的方式灵活、多样。按照合作双方的约定,利润分配既可按出资比例进行,也可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既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产品分配;既可对一方先期分配,也可双方同步分配。实践中采取较多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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