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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形成权,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但不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领域。同等条件包含价款条件相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因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发生转让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之间当然成立转让合同、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等效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在共有物实行补偿分割、共有物整体转归某共有人的情况下竞存。
【英文摘要】The preemption of co-owners is a right of formation in character. It is suitable for several co-owner transferring his share to others except for the co-owners, ...
买卖房屋时,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是否无效案情介绍:2003年3月22日,王某将其一套房屋出租于李某,租期为3年,租金每年1万元。2004年7月,王某在未告知李某卖房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将该房以20万元价格售于张某,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1月,张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李某搬出该房,李某未同意。同年3月,李某以王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支持李某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存在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依附于租赁权,法律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租赁权,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只要张某严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不会对李某造成任何的损害,因此从鼓励合同有效原则出发,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优先...
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函
(清算组告知拍卖行)
_________拍卖行:
你行接受本组委托,拍卖位于_____地点的房产&&(写明规格、数量),经破产清算组清算查明,该房产原承租人___________(写明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清算组已请示__________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并通知原承租人____________(写明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单位或个人)届时参加拍卖会,要求其按拍卖规则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你行在拍卖前将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竞投牌号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应当在拍卖前如实向所有参加竞买的人予以说明。
特此函告
(清算组印)
组长: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等效力要件,那么是有效的。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
核心内容:租赁房屋,租赁人有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什么?买卖不破租赁又是什么?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有什么区别?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购买权与买卖不破租赁的区别
就同一房屋,同一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并不等于就同样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当然,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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