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异议登记的效力

异议登记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2 15:19:52 0人浏览

导读:

异议登记的效力是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本身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以新公示对抗前公示。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异议登记的效力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异议登记的效力
  •   什么是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的基本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异议登记虽然旨在保护真实权利人,但其作为实现此目的的手段,并不漠视或者不顾第三人利益,而是比较恰当地在真实权利人和第三人之间建构了利益平衡机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基础效力

      异议登记同其他物权登记一样,具有公示性,它将登记物权可能存在瑕疵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展示出来,产生警示效力,使第三人以该登记物权为对象进行交易时,能够在了解该风险信息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依据意思自治进行判断。这会产生两种结果:

      1.如果异议登记正确,即使第三人符合公信力的要件,也不能取得登记物权,真实权利人据此而得以保护。这种局面建立在第三人知悉交易对象可能存在瑕疵的信息基础之上,属于风险自负。

      2.如果异议登记不正确,则第三人不受该登记限制,能够根据登记公信力确定取得物权,所谓的“真实权利人”也...

  •   是生效主义还是对抗主义和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没有关系。物权法定是说物权的创设、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所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确定。无论生效主义还是对抗主义,这四方面均是由法律确定的,即是说,如果一国民法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不管当事人去不去登记,都是遵守了法律,就是符合物权法定的。

      但我觉得,这两种立法方式优劣也不是能一概而论的,主要还是由法律的本土性所决定。如果说在德国或者台湾地区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话,没有什么人会有疑义,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们国家呢?可以看到目前的立法五花八门。最具有一般意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只规定了交付的情况,登记的情况大多由单行法规定,而大量的单行法又规定了许多不同的情况。就登记而言,不同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又不一样,仅“房地产”一项而言,目前就有5个机关拥有登记权能。试问,这样的登记有何公信力可言...

  • 不一是物权发生变动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一般的动产的物权,法律行为发生的之时物权发生变动,而不动产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二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三是善意保护的效力。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对地役权的设立是否必须通过登记,争议比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地役权的设立应当登记。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如果该权利不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达成协议设立了地役权,这实际上是在供役地上设立了负担,供役地的价值将因此而减少。如果供役地权利人将其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受让该土地时,不知道该土地上已设立了地役权,仍然以没有负担的土地的价值购买,必然会蒙受损失。因此,地役权设立、变动或者消灭,都要噩记,只有登记才能使地役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能够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推荐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一种意见认为,把登记生效作为基本原则,登记对抗作为例外。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均采登...

  •   核心内容:房屋产权登记是什么?有什么法律意义?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会承担什么风险?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内容,以解答以上问题。

      【内容提要】

      一、房屋产权登记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二、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律后果

      正文:

      房屋登记的法律概念

      房屋登记,又称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是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依法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形式之一。目前,配合《物权法》的规定,建设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物权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基础上,细化了房屋登记的具体制度,房屋产权登记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应当经过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等程序,必要时,房屋登记事项应当进行公告。适时的办理房屋登记能够使所有人...

  •   办理房产异议登记的时候,是需要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然后提交到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在房产证上作出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应该如何办理房产异议登记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应该如何办理房产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

      房产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改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

  •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它要求凡在规定范围内的房地产权,不论归谁所有,都必须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实施有效的管理。

      推荐阅读:

      房屋租赁知识介绍

      什么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采取房地产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确定了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进行记载,登记机关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做全面记载。

      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明确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权利人,明确房地产产权状况等三方面的作用.

      我国房地产登...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