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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1 10:34:30 0人浏览

导读: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
刑罚执行的法律依据
  •   “我干了22年的执行庭工作,但到目前为止,对罚金、没收财产、追缴发还等财产刑的判决无法律明确执行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个法律的空白。”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在重庆代表团讨论时如是说。

      “制定刑罚执行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要求。”汪夏说,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和集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刑罚执行法“三大支柱”构架而成。但现行的以监狱法作为主干的刑罚执行法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纵向协调却还不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刑事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影响了刑事一体化的实现。此外,对罚金、没收财产、追缴发还等财产刑的判决至今无法律明确执行机构,对其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无具体规定,致使此类案件各地执行不一。

      “从行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现有刑罚执行存在着很...

  •   行刑是刑罚执行的简称,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付诸实施的执行活动。

      从广义上说,行刑就是对所有刑罚种类的执行活动,包括所有的监禁刑、非监禁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的变更执行措施、暂缓执行措施以及死刑、财产刑的执行等。狭义的行刑主要指监狱执行。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   核心内容:在关于监狱的一个刑罚执行的时候有哪些具体的要求的呢?主要的问题是需要如何解决的呢?犯罪分子因为这些原因而需要准备哪些措施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有关条款履行监管改造罪犯的职责。

      刑罚执行

      一、收监

      1、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2、监狱对交付...

  •   核心内容:在刑法判刑的原则里面,刑罚的种类是多样化的,这样的原则是如何界定的呢?构成了多样化的刑罚种类的主要关键方式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单独考察,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为实现刑罚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其中几个可以适用于相同之罪。总的来说,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偏少,还不能满足同不同的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因此,在现有刑罚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探求各种不同的刑罚,使之适合于每种犯罪,以及发明一些新的带有示范性和表征性的方法,无疑是很必要的。主要方式有:

      1.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

      “在现代双轨制的刑法中,保安处分也与刑事刑罚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关系极为密切。我国在实践中有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适用的各种行政性强制措施...

  •   “我干了22年的执行庭工作,但到目前为止,对罚金、没收财产、追缴发还等财产刑的判决无法律明确执行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个法律的空白。”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在重庆代表团讨论时如是说。

      “制定刑罚执行法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要求。”汪夏说,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由实体性的刑法、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和集实体性与程序性的刑罚执行法“三大支柱”构架而成。但现行的以监狱法作为主干的刑罚执行法与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纵向协调却还不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刑事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影响了刑事一体化的实现。此外,对罚金、没收财产、追缴发还等财产刑的判决至今无法律明确执行机构,对其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也无具体规定,致使此类案件各地执行不一。

      “从行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角度来看,现有刑罚执行存在着很...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执行并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如果死刑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错误,就有可能错杀无辜。为了避免发生错杀,就必须停止执行死刑,对案件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原判确有错误,适用死刑不当,即应报请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如果经查原判正确,则应报请核准死刑的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重新交付执行死刑。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在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检举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

  •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拘役——→公安机关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罚金——→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缓刑考验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

    假释考验期——→公安机关监督

    责任编辑:伶俐

  •   法律上面是存在刑事诉讼以及民事诉讼,那么对于刑事是有相应执行处罚,刑罚执行原则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1、教育性原则

      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

      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3、区别对待原则

      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4、社会化原则

      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   在我国刑罚执行的方式有很多种,同时主要有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无论是哪一种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确定,相关实施的种类,具体我们该如何进行了解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罚执行方式与种类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刑罚执行方式与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二、什么时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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