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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强奸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0:39:48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例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宪法强奸罪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宪法强奸罪
  •   据《当代商报》报道,13岁的湖南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婶婶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婶婶采取威胁等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某,半年之久就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后来,21岁的吴某“怒火中烧”,用绳子勒死了婶婶。  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强奸是指违背对方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却缩小了这个概念的外延,将其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包括男童在内的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因此,从事实上来看,吴某的婶婶确实有可能强奸了他,但却不构成强奸罪。  吴某采取的极端做法实不可取,但其境遇同样值得同情,作为未成年人,他所受到的这种伤害是巨大与难以弥补的。伤害吴某的是一种有悖常伦、极不道德并且涉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但是我们却不能将这种行为指向《...
  • 强奸罪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例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

  •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不能私了。但是犯罪分子可以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作为从轻处罚情节。法律规定,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私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酉法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光伍,男,1973年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3002020270,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钟多镇梁家堡村10组。因涉嫌强奸罪,2007年12月22日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6日经酉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本县看守所。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0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光伍犯强奸罪,于2008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光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

  •   据《当代商报》报道,13岁的湖南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婶婶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婶婶采取威胁等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某,半年之久就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后来,21岁的吴某“怒火中烧”,用绳子勒死了婶婶。  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强奸是指违背对方的性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定义却缩小了这个概念的外延,将其受害人限定为“妇女”,这也意味着包括男童在内的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人。因此,从事实上来看,吴某的婶婶确实有可能强奸了他,但却不构成强奸罪。  吴某采取的极端做法实不可取,但其境遇同样值得同情,作为未成年人,他所受到的这种伤害是巨大与难以弥补的。伤害吴某的是一种有悖常伦、极不道德并且涉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但是我们却不能将这种行为指向《...
  • 被告强奸罪如果法院根据所有的案卷材料、证据,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为强奸罪的,一般就是强奸罪;但在报案阶段和审判之前的其他阶段,都有待证据证明是否是强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本来就有妻子,但却利用某种关系,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毫不顾忌,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屈从。对于这类案件,应按强奸罪论处,不应定重婚罪。区分重婚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非法骗取登记结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与别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体、主观要件的人,尽管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既包括经济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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