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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期 间 浅 析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巩旭峰 高原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其本意是对一事或债进行保证,用第三人的信用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清偿特定债务的能力,以使特定债权能从第三人处得到受偿。保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保证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其次,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主合同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有从合同的特性;再次,保证合同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为债权人作保证,不同于其它的担保合同,具有保证合同的个性。探讨保证期间也应该从最基本的这三点出发:一、 关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有除斥期间说和诉讼时效说两种观点。除斥期间说认为保证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与除斥期间相类似,因此应归类为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说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行使请求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就应归类为诉讼时效。笔者认为...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与物的担保相区别,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我国经济活动实践中,采用保证作为某项合同的担保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国《担保法》对保证制度的规定也最为详尽。
保证期间是保证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证合同实务中涉及到保证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甚为关注;同时,保证期间还是容易发生争议的因素之一。《担保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却未尽合理与周详,本文对保证期间法律问题的阐述,旨在求得对该问题的较深入认识,这对保证合同的实际操作及立法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保证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不是同一概念但又密切相关,也是本文研讨的一个主题。
一、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第二类是法律...
核心内容: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1.保证期间的概述
2.保证期间的特征
3.保证期间的中断
4.各国立法对保证期间的规定
一、保证期间的概述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首先,它表明了保证人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一。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因为保证人是为他人而负担债务,原债务人所负担...
导读: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6条规定:“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第34条又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若对上述规定进行理性考量和深入分析,我们则会发现:该司法解释第34条,尤其是第36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法理依据及理性的思考,该规定不仅催生了法条间的不和谐因素,而且在实施中还可能会导致混乱,更为严重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极可能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即“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中保证时效的冲突
一般保证下的保证期间时效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有迥然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依民法典第25条2款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
在现今这个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是否债务还是难以要回呢,连带责任又是什么呢?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接下来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有关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中断吗等一个个问题进行解析。以供大家参考与学习。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5日,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张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3.07‰;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后两年。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偿还上述借款。2012年7月26日,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2014年6月28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因与债务人达成谅解,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2015年7月30日,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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