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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其中前一种指定是后一种指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作出指定。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却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 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 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 ,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 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
核心内容:监如我们的民法通则虽无规定的植物人的监护权问题,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生理上、现实性上,植物人都应当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谁来证明这类人的监护人是谁呢,公证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理应为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监护权公证文书的格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监护权公证书
(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女,XXXXX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证编号...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却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 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 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 ,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 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其中前一种指定是后一种指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作出指定。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却是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
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 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 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 ,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 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
核心内容:监如我们的民法通则虽无规定的植物人的监护权问题,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生理上、现实性上,植物人都应当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谁来证明这类人的监护人是谁呢,公证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理应为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监护权公证文书的格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成年子女,四是其他近亲属,五是其他亲属、朋友,第二款还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其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要民委员会指定。由此可以看出监护人不具有唯一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这就需要证明谁才是该精神非清楚患者的监护人,其所在此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指定证明,因其效力比较低,一般不能被相关单位所认可,公证是国家的证明机构。
监护权公证书
(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女,XXXXX出生,住址:XX,公民身份证编号...
在6月底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的范围,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总则草案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民法总则草案考虑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监护方面的迫切需求,对社会问题进行了有效的立法回应,体现了养老育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立法理念值得赞赏。与此同时,草案在一些制度细节方面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助理王雷近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例如,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在过去几年里,我去一些民政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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