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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未遂怎么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38:31 0人浏览

导读:

针对未遂犯的处罚,法律通常都是根据既遂犯的量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的罪犯,将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么贪污未遂怎么判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贪污未遂怎么判
  • 正文:   案情简介:王某系镇供电所所长,在2002年的农村电网改造中,两次从市供电局财会科领回农网改造工程款17万元在自己手中保管,除先后支付出去 10.75万元人工费和材料款外,其余6.25万元留存自己手中,并制作相同数额的假白条子交给所会计记帐,从而将6.25万元的公款侵呑。所会计怀疑条子有假,遂向局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找王某谈话后,为掩盖罪行,王某连夜找到十余个村会计,采取哄骗手段虚开了6.25万元白条收据交到农电局,谎称此款已经给付各村。在农电局派员查明事实真相后,王某将侵呑的公款归还农电局。  分歧意见: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构成贪污犯罪无异议,但在其犯罪形态方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属于贪污犯罪既遂。理由是:贪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界定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此案中王某为达到非法占有6.25万元...
  • 正文:  案情:张某,系市公路局材料科长,于2002年7月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材料科下属沥青库的“长库”沥青50余吨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个体户王某,价值9万余元,意图占有该货款。至9月份案发前,王某尚未付给张某沥青款。本案中,张某是贪污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贪污罪未遂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一问题,因而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关于贪污罪有无未遂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贪污罪无未遂,即“否定说”。其主要依据是从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看,刑法关于贪污罪是以一定违法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有“个人占有”公共财物的,才构成贪污罪。无实得额就无处罚依据,这一要件就不具备,说明不构成犯罪,同样不可能存在犯罪的未完成状态,。二是“折衷说”,认为贪...
  • 贪污罪有未遂。贪污罪未遂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在此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案情】

      被告人杜某于1993年7月任某外贸公司经理,1996年12月20日,外贸公司改制成立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外贸公司未注销),股东为杜某等49名职工,杜某为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天龙公司。2003年11月20日,外贸公司报经体改委批准,由外贸公司职工共同出资组建中大公司,被告人杜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股东为杜某等4人。

      天龙公司、中大公司未取得发票权,将股本金、集资款、合伙资金等以借款的形式投入到外贸公司,租用外贸公司的场所进行经营。2006年7月,杜某调离外贸公司,离任之前,其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把2004年4月之前的三笔业务资金348万余元调入中大公司:

      1、2006年3月,被告人杜某安排会计豆某用其提供的3个人的名字,将财政拨付给外贸公司的行政工资32万元,以假集资的方式转入中大公司;

      2、被告人杜某于2006年2月安排会计豆某将外贸公司应付天龙公司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未遂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行为难以起到根本性的遏制。本人就针对贪污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如何确定贪污罪未遂的标准以及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进行一下探讨。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日趋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已令人瞩目。由于我国所完成的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没有固定的模式予以参考,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矛盾需要去解决和克服。法律也同样如此,社会的发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去保障、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否则,法律滞后,必会引起某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祥和的局面。我国历来把贪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新刑法根据我国的实际和客观需要,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物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主体,从而有效深入地打击贪污犯罪。然而,据报载,近几年来,贪污犯罪行为呈逐年...

  • 对贪污罪未遂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解释也避而不谈,可谓悬而未决。日前,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再次遇到这一问题,故而旧话重提。 关于贪污罪既、未遂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贪污罪无未遂。从现行的法律条文来看,贪污罪是根据实际取得公共财物的多少来处罚的,无实得额就无处罚依据,即“实得说”或称“否定说”。二是贪污罪有未遂,但须数额巨大,才能定罪处罚,暂称为“折衷说”。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诈骗罪的相关解释,既然盗窃未遂、诈骗未遂要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处罚,那贪污未遂也应比照适用,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承认贪污罪有未遂,只是在处罚时有所取舍。三是贪污罪有未遂,即“肯定说”,这也是笔者的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立法采用了世界通行的立法体例。在总则部分对...
  •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数额较大是指抢夺金额达到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未遂也构成刑事案件;抢夺未遂则不构成刑事案件,但构成治安案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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