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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5 11:45:48 0人浏览

导读:

事实合同关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借机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知识。
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   事实合同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力市场不规范,用人单位借机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同时,有一部分劳动者为方便自己跳槽,也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种双方实际上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状态,即为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纠纷,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相关劳动立法既欠缺又不系统,造成此类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难以把握。笔者就以下几种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 现行《劳动合同法》,是以劳动合同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及内容的法律,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   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对等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两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例!

      一是:“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是:“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其实在很多劳动部的复函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便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搜集工作证、工资条、社保、沟通工作的聊天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无论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还是说因为其他原因想要追究其责任之时,首先都要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等。那么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反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证明。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二、事实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大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马俊哲律师。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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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地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首先是用工主体不同,内容约定上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一旦发生纠纷,解决的途径也不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体区别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用人一方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则更广泛,除了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二是被雇用者的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比较宽泛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必须具备《劳动法》第19条规定的七项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

  • 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实践中,引起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案情] 原告李某系某市轴承厂退休职工。2003年6月,李某被被告某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招聘从事动力部值班工作,负责电气设备等维护保养、操作的工作,并签有半年劳动合同。从2004年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06年8月从某市轴承厂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其并未将此事通知某市广电局。某市广电局于2009年5月获知李某早在2006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遂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6月26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9年7月20日以主体不符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广电局支付赔偿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等共计2万余元。 [争议] 在该案中,广电局应否支付赔偿金、年休假补偿金、加班工资、平时加班工资的关键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在何时解除的。 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双方虽自2004年以后就未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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