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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7:36:34 0人浏览

导读: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信用卡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在防范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下信用卡诈骗立案的额度。那么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诈骗
  • 【内容提要】

    在我国,由于没有信用立法和实行信用制度,以致无信用而骗的行为频频发生,破坏市场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又具有多发性特点的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方式。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超过限额或限期,在收到发卡行催收通知后不按规定时期归还或逃避催收追查的行为。我认为,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恶意透支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分析,恶意透支的主体是“持卡人”,但非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的人属于哪一类?学术界有不同观点,我认为,凡是在形式上只要是经过合法申领程序从银行领取信用卡的人均为“持卡人”,均属合法持卡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限额或限期透支的规定,在信用卡帐户中没有备用金或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透支,...

  •   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这也让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信用卡诈骗案件也越来越多,在防范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了解下信用卡诈骗立案的额度。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最新信用卡诈骗立案额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信用卡诈骗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

  • 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随着各种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时代中诈骗犯也升级了,会进行一些信用卡诈骗,进行诈骗是可能受到刑事处分的,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信用卡诈骗立案流程怎么走?信用卡诈骗罪能判缓刑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卡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

  •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是五千元,信用卡诈骗5万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信用卡诈骗刑拘时间的时间一般是七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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