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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免责债务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14:13:54 0人浏览

导读: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让,是指第三人(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其承担债务的责任。针对什么是免责债务承担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什么是免责债务承担
  •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让,是指第三人(承担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其承担债务的责任。

  • 什么是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合同义务的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面所述的债务承担,。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没有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他无权代替债务人的合同履行而对抗债权人。对于...
  •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是:1、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并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行为。那么,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2、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3、债务承担的方法,有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协议两种。

  • 债权人免除债务可以撤回。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债务不能免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   [摘要]:债务承担按原债务人就所移转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享有原债务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负担。  [英文摘要]:  [关键字]:免责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效力  [论文正文]:债务承担属债的移转范畴,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移转的债务,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承担人(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①古罗马法认为“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与主体相分离,故债的当事人不可更改,债权不能让与他人,债务也不能由...

  • 担保债务不一定是个人债务。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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