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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性强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1:04:13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的一般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但如果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轮奸、奸淫情节严重的、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此时刑期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社交性强奸?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社交性强奸
  •   云南永平县马某因涉嫌参与恶势力寻衅滋事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令他想不到的是,警方通过对其DNA样本比对,从中还一举挖出一年多前久侦未破的一起强奸大案。日前,当办案民警严肃地将证据出示给马某时,马某才意识到东窗事发。

      2008年3月24日凌晨1时,30岁的女子小文(化名)遭遇了一生中最大的屈辱和劫难。小文从临沧来永平打工仅三天,人生地不熟。来到新的地方,她希望尽快结交朋友,当日,在酒吧里,几个本地口音的男子跟她搭讪进而邀请她换个地方喝酒时,她没有拒绝,并和6个男子买了些酒来到县城连接线边一块草坪喝酒闲聊。

      随着夜色的降临,6名男子也已喝得酩酊大醉,其中2人露出了狰狞面目,开始过来撕扯小文的衣服,局面变得完全失去控制,6名男子先后轮奸了她。“6人”!这是小文在报案时唯一提供给民警的线索,身心遭重创的她遗忘了6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侦查民警在十米见方的案...

  •   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27岁,电工。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某县针织厂合同工。  2008年4月8日晚9时许,张某与该厂职工刘某、王某在宿舍聊天,谈到本厂哪一位姑娘最漂亮时,张某提出新来厂的徒工女青年孔某长得最好。这时,梁某也走了进来。张即对梁说:“听说你这两天老拉着小牡丹(孔某)看电影,艳福不浅呀!”刘某也插话说:“听说小牡丹还帮你洗过衣服,是不是真的?”梁某说:“洗两件衣服算什么呀,凭咱们哥们的本事,想玩她(指发生两性关系)还不是很容易的事。”张某马上接着说:“你别吹牛了,看看电影、洗洗衣服还差不多,玩她恐怕就不那么容易吧?”梁某说:“你要不信,敢不敢和我打赌?”张某说:“打赌可以,但要限定时间,10天以内你若能玩了她,我出500元请客。如果10天内未玩成,你就掏500元请客。”隔了几天后的击末晚上7时许,梁从孔某的宿舍路过,孔某对梁说自己宿舍的灯泡坏了,请梁给找一个。邓以找灯...
  •   我们需要知道,强奸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通奸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先强奸后通奸如何定罪,如何处罚?强奸同通奸的认定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对强奸的理解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先强奸后通奸如何定罪,如何处罚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同通奸的认定有什么区别

      强奸同通奸的认定的区别如下: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

  • 网恋发生性关系,女孩告男孩强奸成功案例 2010-05-21 16:34:31 阅读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在家务农,小学文化)通过QQ聊天认识了某大学的大一女生谢某。两个人谈了一段时间,李某经常以谢某不见他,他就去自杀,谢某害怕李某自杀,就去见他。在李某的家里,两个人发生 性关系。谢某害怕被家人知道,就让李某带她走。一连几天他们两个在外面闲逛,并在旅社多次发生性关系。由于谢某没有去上学,她的父母和学校就报案啦。后来,两个人身上没有钱啦,于是就回来啦。回到家,李某就被公安抓走啦。被告人家人聘请我作为其辩护人。我通过会见当事人和阅卷,认为强奸罪证据不足,就为其做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由于该案有罪证据只有受害人的陈述,但是受害人两次陈述存在矛盾,第一次说是自愿的;谢某和父母见面后,又陈述说是违背自己的意志,强行 发生性关系。最后,检察院主动撤诉,被告人被释放...
  •   13岁的女孩小雨(化名)与同村成年男子何某在打牌、聊天时产生好感,此后双方关系发展迅速,先后发生多次性关系。12月5日,辽宁省绥中县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强奸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因强奸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89年12月4日出生的小雨与何某同村居住,二人经常一起聊天、看电视、打扑克。2002年6月的一天晚上,何某与小雨在街上相遇,二人说笑着来到何家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三个月里,二人又发生三次性关系。2003年6月17日,小雨与何某在绥中县六股河畔的树林内溜达时,被绥中县公安局巡警发现。案发后,何某一再辩解自己与小雨发生的性行为属双方自愿,而绥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与小雨发生性关系时,小雨未满14周岁,不论小雨是否自愿,何某均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被强奸了可以要求赔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二、强奸罪赔偿怎么赔?

      (一)强奸罪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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