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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6:23:40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我们在发生了意外事故之前为自己购买了保险的话,那就是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索赔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都会给与相应的赔偿,那对于已购买的保险可以加保吗。那么,商业三者险条款?下面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商业三者险条款
  •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二者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在被保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三是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今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商业三者险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如今,机动车三者险成为我国法定险种,并更名为“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

  • [案情]

      今年4月12日,甲驾驶拖拉机肇事,将乙的两名近亲属撞伤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因甲在此前投保了4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乙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针对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的衔接过渡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本案也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性质不同,出现交通事故后,不能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同列为共同被告。参加商业三者险的,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另行按照保险合同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投保人被依法强制购...

  •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简称商业三者险),二者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在被保人无责任(或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况。

         三是具有的强制性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

  •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今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从法律效力和适应性上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商业三者险整体承保率较低,2005年仅为35%左右。如今,机动车三者险成为我国法定险种,并更名为“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

  •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1)责任限额不同:我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设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及100万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

      (2)赔偿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而交强险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对方损失,不论事故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不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广泛涵盖了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商业三者险则有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按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金额。

      (4)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其从条款制定、费率厘定到投保、承保都有一...

  • [案情]

      今年4月12日,甲驾驶拖拉机肇事,将乙的两名近亲属撞伤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因甲在此前投保了4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乙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针对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的衔接过渡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本案也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商业三者险与强制三者险性质不同,出现交通事故后,不能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一同列为共同被告。参加商业三者险的,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应另行按照保险合同处理。本案应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观点二,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投保人被依法强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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