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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8 16:54:36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针对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 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 劳动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 《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脱密期

    脱密期: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中做出约定(劳动合同条例)

    • 不能超过6个月

    特定岗位:涉密 密级低

    • 脱密期的调岗调薪

    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综合运用

    • 商业秘密协议+脱密期

       容易升级  密级低

    • 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不易升级  密级高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什么?从字面上可以基本了解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侵害了别人商业上的秘密的行为,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侵害商业秘密行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为您具体介绍: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什么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当事人主观上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   核心提示:商业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那怎么样才算是构成商业秘密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有关定义,请参阅下文。

      无论是技术信息还是经营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以下要件:

      1、秘密性。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首先具有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反之,如果某些信息已经被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则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公众披露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该披露者就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但披露以后,该信息就不再成为商业秘密,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该信息。如果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但没有向公众披露,则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第三人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商业秘密,也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

      2、该信息能...

  •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很重要。那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保密措施: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

      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

      (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保密措施

      (二)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

  •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仲裁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仲裁中去的仲裁参加人。《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数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项规定:科技人员擅自离职,并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有关技术秘密的,应承担经济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也应当依法...
  •   如今,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越来越依靠商业机密、核心技术等方面的竞争,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那么泄露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泄露商业秘密给权利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果泄露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损失较重的,根据具体情况,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将要承担以下的刑事责任: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要受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要处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就可能要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且判处罚金。

      (2)明明就知道或者应该是知道上面行为,还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将会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3、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下来有关部门就会根据泄露秘密的情形,对侵权人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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