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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于是,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极可能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下面笔者结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谈点看法。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勇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
在发生人身损害对于其赔偿协商不合的情况下,我建议当事人是需要选择诉讼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当然了,这个过程中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人身损害诉讼过三年后还有时效吗?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人身损害诉讼过三年后还有时效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
【摘要】自然人的人身遭受侵害导致其死亡时,加害人应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做出赔偿,其主要内容可区分为财产上的利益及非财产上的利益。然而,由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如何考虑人身伤害赔偿中的请求权之产生,以及其与继承关系的整合性,将成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中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人身损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
【全文】
一 引言
民法传统理论中,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当该权利受到不当侵害时,无疑将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其中既包括已支出的费用,譬如医疗费、丧葬费等,还应考虑被害人倘若健康生存而能获得的财产。此外,被害人的近亲属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失去的抚养利益,也应得到填补。以上各项赔偿内容,可纳入财产上的利益之范畴予以具体分析。关于非财产上的利益,一般可分为以下两项内容。其一,就被害人方面而言,如被害人人身受到侵害,并在感受到万分苦痛后死亡,将有可能出现基于死者本人的请...
在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是可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但是这也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这个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当我们的人身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需要知道我们法律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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