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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9 11:04:02 0人浏览

导读: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要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要使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归纳以下几种:

      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

  • 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归纳以下几种:

      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

  •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归纳以下几种:

      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

  •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可归纳以下几种:

      受害人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收入不详的,可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残疾产生的费用,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其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无收入或雇工的,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受害人死亡产生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

  • 交通事故的发生,多多少少会对人身造成损害,如果真的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那么就需要向另一方申请赔偿,在赔偿的过程中,双方为了尽快的处理就会对需要赔偿的金额在某一机关或是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组织调解,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甲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乙方:_____,性别_____,族别_____,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籍贯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因甲方_____驾驶摩托车_____从_____到_____方向行驶,在行至_____处与XXX驾驶的车牌为“XXXXXX”货车相撞,致XXX受伤。XXX受伤较重,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在治疗已经告一段落...
  • 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对于诉讼小时之外的案件该怎么办。昨天上午,武义县的赵先生打电话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他一年前押在永康交警大队的2000元事故押金,直到现在也没有退回。他说,去年8月29日,他在永康市花街镇地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驾驶的是拖拉机,对方是一辆没有牌照的报废摩托车,骑摩托车的人属于无证驾驶。事故中对方受了点伤。当时,他主动提出私了,并愿意赔偿对方500元钱,但对方不同意,并报了警。交警赶到后,当场扣留了双方的车辆。事后,他在向交警大队交了2000元事故押金后,取回了被扣押的拖拉机。当时处理事故的交警说,对方属于无证驾驶,而且驾驶的又是无牌照车辆,届时估计不敢到交警队来接受处理,那样的话,半年后他就可以去退押金。可是,半年前他前往永康市交警大队要求退还押金时,对方却要他与摩托车驾驶员一起去才可以退。交警给了他一个摩托车驾驶员的手机号码,他回家后打过这...
  •   【案情 】

      李某承揽了一个修井事项,请了江某一起做工,江某的工资每天20元,由李某支付。2008年12月29日,李某自带了石匠工具砖刀和水泥桶等开始修井,李某负责井下作业,江某负责上面装砖和吊砖。下午四点钟左右,江某吊砖下去时,由于装砖过重,加上钩吊的部位不正,导致土箕断裂,将李某砸落井底,致使其颈部严重受伤。李某因此遭受损失达15万余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责任,江某是雇员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江某有过错,而李某无过错,故江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李某与江某之间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如下项目的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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